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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华为反腐大动作,支持民企对“家丑”零容忍

题图由豆包生成,提示词:办公室中国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反腐是绕不过的难题。民企反腐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是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经济质量的重要环节。

题图由豆包生成,提示词:办公室

中国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反腐是绕不过的难题。民企反腐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是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经济质量的重要环节。

撰文丨关不羽

这两天,华为的反腐大动作颇为引人瞩目。此时恰逢《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1周年,这是巧合,也是必然。

01

最初是“CEO紧急前往封楼抓人”之类的“小道消息”疯传,随着正规媒体报道跟进,事件的梗概逐步清晰。

《经济观察报》报道称:

3月10日下午,华为在内部员工社区平台“心声社区”发布了一则长达6500字的通报,其中指出,72名华为正式员工及19名非雇员在招聘非雇员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多人通过出卖公司信息资产获利。

《证券时报》的报道更为详细:

3月11日,华为在内部发布《对非雇员人员选择业务中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通报,称经审计发现,ICT产品与解决方案、半导体业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ICT销售与服务部、终端BG、质量与流程IT部多人在非雇员人员选择业务中,存在安排/参与替考、向候选人透露服务能力考察题目等违规行为,同时,多人通过出卖公司信息资产获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华为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要求。经研究,对涉事人员予以开除,并要求其退回非法获利、赔偿公司损失。

《证券时报》的记者还了解到,网传开除数百甚至上千人信息属于夸张的不实信息,开除人数可能约30人,而在招聘时“交2万元内推费包进”的情况也属不实信息。

其实,无需“网传”的刻意渲染、夸大,从华为的内部通报就可以看出这次菊厂内部反腐的动作力度不小,涉及的部门不少、层级不低,一些核心业务部门也受到了波及。

无独有偶,3月6日字节跳动发布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纪律与职业道德委员会通报》,也展现了重拳出击的反腐力度。73名违规员工被匿名通报,17名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被实名曝光。其中9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同步纳入行业联盟黑名单、取消期权激励。

此前还有腾讯、网易等互联网大厂在1月中旬公布了反腐“成绩单”。

中国大型民营企业的内部反腐,渐入高潮。

02

与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相比,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社会关注度相对比较低。因为,在大众的固有认知中,公职人员的腐败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切身利益受损的“代入感”较强。而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是企业的“家务事”,与“我”无关。而且,公职人员掌握的资源庞大,动辄大案要案,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腐败案就是小打小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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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规模扩大,腐败问题也在快速升级。

2018年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杨伟东受贿案事发,当时网传涉案金额“过亿”。最终法院认定受贿855万元,杨伟东获刑7年,成为震动江湖的大事件。区区855万元的案值,搁在2024年就是一个“小浪花”。

202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查处的一起民营企业腐败案,一数字阅读平台企业的高管王某受贿4000万元、职务侵占1.19亿余元。总案值高达1.59亿元,可谓是“弹眼落睛”。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杭州的另一位“王某”。此“王某”原只是电商平台的普通运营人员,竟然在一年内收受商家贿赂9200多万元,此外警方还查获了大量金条、现金等涉案财物。“小员工”竟然能搞出了一个腐败大案,最后还是因为一封匿名举报信“阴沟里翻船”,十分离奇。

案值上亿的腐败大案,不是单纯的企业家务事。

比如上述杭州这家电商平台的王某,职务并不显赫,但是手握家具类官方旗舰店入驻申请的审批权。可以想见,重金贿赂他的商家会是什么货色。

直接受损的是平台的品牌形象、管理体系,间接受损的是顾客的利益。且不说绕过平台审核标准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这些商家每家付给王某的15万至20万贿赂实打实要从顾客头上赚回来。王某的近亿元受贿款,都是顾客支付的腐败溢价,这钱花得难道不冤吗?

民营企业的腐败已经不是揩油擦边的“小打小闹”,更不是单纯的“家务事”。受损失的也不只是“老板”,而是公共利益。任何社会组织都承担相应的公共职能,内部腐败的危害性一定会外溢到公共领域,造成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民营企业也不例外。

尽管民企腐败造成的公益损失相较公职人员腐败更隐蔽、间接,但是以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60%以上的庞大体量,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

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就要重视民营企业的廉洁度,要为民营企业反腐补上法制短板。

03

长期以来,对民企反腐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有的腐败行为在国企是刑事犯罪,在民企就不算。这种区别对待由来已久。

改革开放初期非公经济本身还处于“灰色地带”,因此1979年刑法只强调保护公有财产,而没有关注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保护非公有财产的法制建设才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1997年新《刑法》把“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设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初步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法治精神。但是,1997年刑法还留下了一些“双规制”的尾巴,部分涉腐罪行还是专属公职人员、国有企业,民企被排除在外。

这种“双轨制”的刑事认定标准,本质上是立法领域的产权歧视,客观上限制了民企反腐的力度。幸亏最新的刑法修订又打上了一次补丁。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并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进行了修改,即在各条中分别增加第2款,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相应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前款……”的提法,还不是彻底“并轨”。至少在司法实践中给出了解决的方案。相关的腐败犯罪认定不再局限于“损公肥私”,对民企的“损企肥私”也被纳入其中。这无疑是对民企平等保护的又一次进步。

当然,也因此产生了一些顾虑。有观点认为,将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从增加民营企业义务的角度进行“同等打击”,而不是“平等保护”。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却也不能因噎废食。

良法和良治缺一不可。没有“良治”,保护企业利益“良法”在执行中确实有可能变成干扰企业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恶法”。但是,说到底问题不是“法”,而是“治”——到底是“平等保护”,还是“同等打击”,关键不在于立法层面的法律性质认定,而是执法层面的司法实践。这不是拒绝“良法”的理由。

换个角度看,制定平等保护的良法,本身就是改变产权歧视错误观念的重要步骤。观念纠偏树立“良知”,才能迈向“良治”。

实际上,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中,不乏对政府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专门立法,却罕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腐败犯罪区别认定的立法。我国也不应该例外。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1万余人,同比上升25%。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犯罪,2024年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200余人,同比上升34%。

打击力度之所以有明显提高,有《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了入刑范围的直接影响,更多的还是法制观念进步的间接推动——司法机关对民企反腐的重视度更高了。这是“良法”推动“良治”的好开端。

04

平等保护的法制短板补上了,社会舆论也应跟进。怕“家丑外扬”被人看笑话,也是民企反腐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其实大可不必。

腐败是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消除的普遍现象。当组织规模发育到一定的规模,科层结构复杂化,“代理人难题”无所不在。老板授权给高管,高管授权中层,每一层授权都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风险,进而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一旦权力寻租的空间打开,滋生腐败在所难免。

随着民企的规模扩张,内部腐败的风险也随之增长。这是无法回避也不必回避的客观规律。通过优化管理,可以抑制腐败,但是不可能彻底消除腐败。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可谓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所以大可不必担心“家丑外扬”投鼠忌器、瞻前顾后。

尽管舆论场上不乏对民企恶意的杂音,但是主流舆论在对待腐败现象时还是“三观很正”的。以这次华为反腐为例,虽然在网络传播中有添油加醋的夸大之辞,但是支持华为采取雷霆手段的还是占主流。对内部腐败零容忍、坚决说“不”,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1周年最好的纪念。

总而言之,中国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反腐是绕不过的难题。民企反腐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是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经济质量的重要环节。民营企业家要有勇气知难而上,在法制保障、舆论支持之下,理直气壮地大力反腐、公开反腐。

*本文为冰川思想库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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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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